公办小学申办著名商标 是噱头还是另有深意?

时间: 2015-03-20 17:12   来源: 当代生活报   作者: 当代生活报    点击:

  核心提示​
 
  近日,南宁市滨湖路小学着实火了一把,因为它成为了广西唯一一所拥有广西著名商标的教育机构。“梦开始的地方”—这个商标从2008年被批准成为正式商标之后,滨湖路小学又在2014年将其申请成为广西著名商标,并于同年年底获批。校长王瑾的想法是,下一步,要向中国驰名商标冲刺。
 
  小学有商标
 
  “梦开始的地方”
 
  是噱头还是?
 
  一所公办小学,突然拥有了一个广西著名商标,不禁令人有点诧异,这究竟是噱头还另有深意?其实早在2005年,滨湖路小学建校不久,该校就将校徽和“梦开始的地方”作为一个组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并于2008年获批。
 
  为什么想到要申请商标注册?采访中,自称身怀浪漫主义、理想主义精神的校长王瑾告诉生活报记者:“学校建校之前,我就被任命为校长。当时我心中就有一个想法,想给学校赋予一定的精神文化内涵。之所以选择把校徽和‘梦开始的地方’组合申请为商标,而不是直接使用‘滨湖路小学’,是源于‘与众不同’的初衷,想要在表达上彰显个性。我们想用这样一句浪漫的话,表达教育工作者对教育的理解和追求。”王瑾认为,学校申请的不仅仅是一个商标,还有更深层的内涵。
 
  首吃螃蟹
 
  商标被广泛用于
 
  学校文化建设
 
  为了这个广西著名商标,该校还专门制定了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规章制度。而“梦开始的地方”也被广泛用于学校文化建设、节庆活动、特色教材及对外宣传等各方面工作。由于该商标进一步打响了学校的知名度,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2014年12月,经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自治区工商局审核同意,“梦开始的地方”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这也成为广西教育系统首个著名商标。
 
  可能大家都会默认,只有企业才会热衷于申请著名商标,一是进行自我保护,二是成功申请后所能产生的经济附加价值。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广西著名商标的资格由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自治区工商管理部门认定并公布,著名商标必须是“市场上享受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上述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在字里行间,并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成为著名商标的具体范畴。
 
  因为之前没有任何先例可循,在评审过程中,工商部门还专门进行了社会走访,了解“梦开始的地方”的社会效应和知名度。
 
  附加值大?
 
  校长还打算申请
 
  中国驰名商标
 
  那么,在拥有了广西著名商标之后,滨湖路小学又能收获多大的附加值呢?
 
  “我想,这个不能用经济效益来衡量,更多的是一种教育、教学的宣传。”王瑾说,在成功注册商标之后,学校在宣传方面得到了很好的效果,而孩子们也越来越热爱自己的校园,现在,不管是家长会、开放日还是其他校园活动,孩子们都会领着爸爸妈妈去看学校的标志物“梦源”看一看。
 
  至于商标对学校和老师方面的影响,王瑾认为,将校徽和“梦开始的地方”申请成为广西著名商标,能够更好地支持学校的发展,是非常好的动力和支持,“当然,知名度提高以后,也就相对地具有了更大的社会责任。”滨湖路小学去年开始搞“十校联盟”,联合区内多所革命老区学校,在教育教学等学校软件建设方面长期对点开展帮扶。
 
  “下一步,学校的想法还是要走出去,不仅是‘十校联盟’,还打算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王瑾说。
 
  记者随机采访了该校的一名学生家长。该家长表示,她的儿子正在滨湖路小学读三年级,前几天回家还疑惑地问她:“妈妈,我们学校为什么会有个著名商标,商标不是卖东西的才会有吗?”该家长自己也觉得挺奇怪,她告诉记者:“其实‘梦开始的地方’一直是学校的口号,在学生和家长中间早已深入人心,我觉得它是不是著名商标对我们来说影响都不大,可能对学校的好处会更多一点。”
 
  新闻链接
 
  哪些情况不能申请商标
 
  1.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缺乏显著特征的。
 
  3.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5.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九条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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