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竞争者使用对方“53KF”商标用于推广链接起纷争——将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是否构成侵权?
    因认为广东群英网络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茂名市群英网络有限公司(下统称群英公司)将与其“53KF”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关键词使用,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浙江省杭州六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六度公司)将群英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群英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日前,根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群英公司并未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撤销了关于判令群英公司停止使用“53KF”字样作为推广链接的关键词,并赔偿六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4.8万元的原审判决。
    据了解,六度公司经营有53快服网站“www.53kf.com”。2010年11月,六度公司获准注册第7280612号“53KF”文字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网络服务器的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
    六度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群英公司在搜狗、百度上使用关键词“53KF”及“53客服”文字推广链接至其经营的涉案网站“www.Qycn.com”,侵犯了六度公司就涉案商标“53KF”享有的专用权。
    对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群英公司与六度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前提下,群英公司通过设置与六度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文字的关键词“53KF”链接至其经营网站,极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六度公司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足以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其行为已构成对六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群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53KF”作为推广链接的关键词,并赔偿六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4.8万元。
    群英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搜狗搜索和百度提供的关键词搜索服务看,对于搜索者输入的任意关键词,在搜索结果中均以不同于内容字体的颜色标注该关键词,且该不同字体颜色的标注,显然是搜索服务商所为,目的是为了便于搜索者识别,并非群英公司突出使用该关键词。从搜索结果看,群英公司更大程度上并不是想表明其与“53KF”所代表的群英公司存在某种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而是向搜索者表达“在线客服系统一定要选择Cc客服”的意思,将两者比较的意味更强,从合理谨慎的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应当可以识别出两者的不同,不会导致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群英公司将“53KF”字样设置为关键词并没有误导相关公众,不易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六度公司亦未进一步提供存在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证据,因此群英公司的涉案行为未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判。
   
行家点评:
    赵虎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一般而言,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当使用他人商标标识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时,一般构成商标侵权。消费者在使用搜索引擎时,一般分为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消费者输入一个关键词并确认搜索之后,显示的是多个网站链接以及网站的简要介绍,购买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站排在前面(如果同时在多个网站购买了相关服务,则根据价格等情况排列),同样除了网站链接之外还有网站简介。第二个步骤,消费者对上述搜索结果中的网站进行挑选,选择目标网站进行点击,转入具体的网站中,完成搜索引擎的使用。当网站介绍使用肯定式的时候,消费者很可能会误以为这个网站便是要找的目标网站。
    关键词与网站介绍构成了搜索引擎推广的全部内容。当网站介绍是肯定式的时候,消费者很可能会产生混淆,而当网站介绍是对比式或者无关式的时候,则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要考虑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和价值、网站介绍字数的多少、排列方式、对比方式等,衡量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该案中,一审法院只考虑了第一个步骤,但是没有考虑第二个步骤。二审法院则考虑了两个步骤,并认为该案中“从合理谨慎的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应当可以识别出两者的不同,不会导致商标法上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这种考虑更为合理。
    当然,该案中虽然二审法院认定群英公司使用对比式的网站介绍未构成商标侵权,但是,这种在搜索引擎推广服务中使用竞争对手商标作为自己网站关键词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减少了商标权利人的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该案中六度公司没有提出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所以该案中二审法院未对此进行审理。这也提醒当事人在类似案件中,应该考虑同时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诉求,以减少自身诉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吴鹏彬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判断是否符合以下3个要件:其一,是否存在合法受保护的商标;其二,被告是否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其三,使用行为是否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该案中,二审法院认可前两个要件的成立,但是却认为群英公司的使用行为不会造成消费者对群英公司与六度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原因在于群英公司被诉侵权的链接标题为“53kf?在线客服系统为什么一定要选择Cc客服?Qycn.Com”字样,二审法院认为这近似于一种对比,不会直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该案中,虽然群英公司未构成商标侵权,但六度公司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群英公司通过购买“53KF”关键词,将希望搜索六度公司网页的潜在消费者,人为地引导到群英公司的网页链接上,虽然其相关链接的标题及网页主页上并没有突出使用六度公司的涉案商标,但这是一种不正当的招徕手段,系不正当地招徕了六度公司的潜在客户,同时对消费者而言也造成了误导,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排名不分先后,以上文字由王国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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