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美及图”商标申请遇阻,再审申请遭驳——
如何认定含有外国国名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因认为广东省自然人黄小东在第4类石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沙特阿美及图”商标,位于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沙特阿若必恩石油公司(下称沙特阿若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沙特阿美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相继作出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随后,黄小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黄小东的再审申请。
 
据了解,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4378454号“沙特阿美及图”商标,由黄小东于2004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类石油、润滑油等商品上。
 
沙特阿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经审理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沙特阿若公司不服,于2011年8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包含了沙特阿若公司名称的显著部分,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同时,被异议商标中包含了沙特阿拉伯国家名称的简称“沙特”,依法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沙特阿美及图”中“沙特”一词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沙特阿拉伯”,易产生不良影响。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相继作出维持商评委被诉决定的判决。黄小东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判断有关标志是否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一般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该案中,被异议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含有“沙特”和狗头图形,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石油”等相关商品上,相关公众容易认为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有所联系。在此情况下,如果允许被异议商标在我国予以注册并作商业使用,将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