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色商”商标注册“路途不顺”

时间: 2016-10-24 16:35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点击:


    荷兰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下称阿克苏公司)欲在建筑、木工等服务上申请注册“CQ色商”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该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阿克苏公司不服上述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后,阿克苏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原判及商评委被诉决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该案诉争商标为第12807940号“CQ色商”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7类油漆服务、室内外油漆、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
 
  在商标局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后,阿克苏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5年8月,商评委经审查作出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中的“色商”二字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阿克苏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并提起行政诉讼。阿克苏公司在诉讼中补充提交了第12821887号及第12821885号“色商”商标等未被商标局或者商评委以“不良影响”为由驳回的阿克苏公司名下“色商”系列商标档案,以及百度搜索“CQ色商”的搜索结果。
 
  据了解,阿克苏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2821887号“色商”商标,指定使用于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已经被核准注册。阿克苏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2821885号“色商”商标,指定使用于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该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
 
  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阿克苏公司的诉讼主张,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阿克苏公司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诉争商标“色商”本身并不存在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商评委与原审法院认为按照其表面的通常含义理解,一般消费者可能将诉争商标理解为与情色有关的含义,显得牵强附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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