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产品检验报告对商标使用审查的影响

时间: 2017-03-24 08:17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点击:

    在涉及食品行业的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纠纷案件中,判断相关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其前提是要符合我国现行商标法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定要件,即相关食品必须检验合格以后才能流通于市场销售,进而才可能构成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而佐证食品质量合格,允许在市场上流通并进行销售的唯一证据,系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笔者认为,向社会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的社会义务。审查产品检验报告,有助于促使生产者、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在审查、审理涉及食品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时,可否首先审查产品检验报告?既然权利人能够举证其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将食品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食品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以及进行过不同形式的广告宣传和相关商业活动中,便有义务举证已履行了法定产品质量检测义务,符合流通市场销售的法定要件,这是商标权利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如果没有产品检验报告佐证食品合法流通于市场销售,则食品本身就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将有害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无从谈起该食品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使用。
 
  笔者认为,商标使用人未提交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应列入不被视为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法定情形之一。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使用人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人,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人,包括将自己所注册的商标用于核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人及依法实施使用许可将商标使用在商品上的被许可人。
 
  因此,无论是哪种情况下的商标使用人,都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相关商品的质量,使商品所具有的品质与商标所享有的信誉相符,从而实现商标保证产品质量的功能。食品商品的商标使用人要想证明其已将食品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已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就有义务首先证明所提供的食品质量是合格的,是法律允许市场流通销售的,是不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如果不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据,便无从谈起该食品商标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使用。
 
  我国现行商标法在多个条款中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产品质量负责,与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一脉相承。在食品流通领域,产品检验报告应作为食品行业商标商业使用审查的前提,如果商标使用人不能佐证食品质量合格,其符合法定流通市场销售的要件,就违背了商标法欲借注册商标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志,从而致使我国现行商标法在多个条款中规定发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产品质量负责成为“空中楼阁”。

    (作者: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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