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广告语注册为商标,行吗?

时间: 2015-08-31 08:02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中国知识产权报    点击:

    目前,商家通常借助各种形式的广告来打响自己的品牌,因此电视和网络每天都会播放大量广告,而且部分广告语还被传为经典。如脑白金的广告“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张裕的广告“传奇品质,百年张裕”;美特·斯邦威的广告“不走寻常路,美特·斯邦威”。既然这些广告语如此经典,那么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相关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要实现这一功能,需要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具有足够的显著性。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一旦申请注册的标志被认定为广告语将很难注册成功。在“省钱省心好生活SAVE MONEY.LIVE BETTER及图”商标案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字部分“省钱 省心好生活”易使消费者认为是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宣传用语,而不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整体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商评委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若将申请商标使用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广告用语,而并非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最终维持了商评委所作的被诉决定。

    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广告语都不能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但是广告语被核准注册为商标的案例较少。因此,若商家想将某个短语申请注册为商标,首先要考虑该短语是否会当作广告宣传用语进行使用;其次,该短语是否具有识别性,应当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来识别,即该短语是否为该商品或者服务所属领域中的常用用语。(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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