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虫米子”案看“淘字号”与“淘品牌”的保护

时间: 2015-08-12 17:23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中国知识产权报    点击:

    案情简介

    2005年,杨艳华创作了“小虫米子”,并于同年4月4日开始将其作为淘宝店铺名称及淘宝旺旺帐号(见图1)进行使用,“小虫米子”淘宝店铺专营时尚女装。2010年6月,杨艳华与国内户外知名品牌“骆驼”的掌门人万金刚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深圳小虫米子时尚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小虫米子公司),后来“小虫米子”正式联姻“骆驼”成为“骆驼”旗下的女装高端品牌。经过长期推广经营,“小虫米子”淘宝店铺目前已成为淘宝网C店的知名店家。

    2011年3月,小虫米子公司提出第9280441号“小虫米子”商标(见图2)的注册申请,2012年4月被核准注册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

    据了解,北京恒润盈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恒润盈生公司)于2008年12月提出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见图3)的注册申请,2010年8月被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

    对此,小虫米子公司认为,恒润盈生公司的“小虫米子”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遂于2013年9月针对恒润盈生公司的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今年4月29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5]第0000033114号《关于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小虫米子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据此裁定对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恒润盈生公司则认为,其在先申请并获准注册“小虫米子”商标,而小虫米子公司的“小虫米子”商标与其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于2014年3月针对小虫米子公司的第9280441号“小虫米子”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14年12月30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4]第0000114487号《关于第9280441号“小虫米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小虫米子公司的第9280441号“小虫米子”商标与恒润盈生公司的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对第9280441号“小虫米子”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据悉,小虫米子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33114号《关于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专家观点  冯晓青、方彬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知识产权法专业研究生

    在针对小虫米子公司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裁定中,商评委认为,虽然“小虫米子”作为淘宝网店店名并不构成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权利,但是小虫米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将“小虫米子”这一标识用于商标性使用,并且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较大的影响力。基于此,商评委认定恒润盈生公司注册“小虫米子”商标的行为属于抢注小虫米子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据此裁定对恒润公司注册的“小虫米子”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很多权利人在遭遇商标抢注时都会试图通过主张在先权利进行救济。然而并非所有民事权益都能以在先权利得到商标法的救济,关键在于被侵犯的是民事权益还是民事权利。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店铺名称,虽然具有一般商号的辨认性功能,却不属于具体的商号,其没有经过相关的登记公示程序,也不存在统一的管理性机构对此进行管理。因此,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店铺名称的唯一性与稳定性都处于不确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显然难以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在先权利给予保护。

    “小虫米子”案中,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店铺名称能否得到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在于,小虫米子公司是仅仅将“小虫米子”作为店名,还是将这一标识与其提供的服装等商品联系起来。从小虫米子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小虫米子公司实际上是将这一标识用于了具体商品的推广,这也使得“小虫米子”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影响力。商评委也是出于此考虑,认定恒润盈生公司构成属于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行为,裁定撤销恒润公司注册的“小虫米子”商标。小虫米子公司自身的商标性使用,是其主张得以支持的关键。

    因此,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店铺名能否得到商标法保护需要个案分析。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店铺名并不是商号权的内容,而其是否构成其他在先权则需要寻求其他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指引。而若此店铺名同时还具有商标法意义上使用的情况,就自然构成了一种未注册商标,经营者可以举证这一标识的影响力来阻止他人的抢注行为。

     “小虫米子”案的启示实际上在于,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经营者来说,为有效维持对店铺名称的独占性使用,防止他人攫取自身商誉,可以有以下几种具体措施:首先在成本考量的基础上,尽早将相关的品牌标识注册为商标;其次,对于自己设计的店铺logo及店铺名称等,需要保留初始的设计文件、权属信息等原始证据,以便在必要时主张著作权获取在先权利保护;第三,应将其店铺名称与具体的商品服务相结合,或一并进行推广宣传,或者在商品服务上标注店铺logo与店铺名称等。

    陈建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小虫米子”品牌凭借其独特的时尚设计与较高的产品质量备受消费者的青睐。小虫米子公司自2005年便开始使用“小虫米子”标识,目前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而不想被恒润盈生公司抢先将“小虫米子”注册为商标。恒润盈生公司申请注册“小虫米子”商标并非偶然,难逃故意攀附“小虫米子”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之嫌,而一旦“小虫米子”商标为恒润盈生公司所有,因其涉案“小虫米子”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小虫米子”品牌的创始人或受让方的主营商品相同或类似,势必对后者造成巨大的商业损害。正是意识到这一点,“小虫米子”品牌创始人以侵犯在先权利及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向商评委提出了对被抢注的“小虫米子”商标予以撤销注册的申请并得到商评委的支持。

    “小虫米子”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为市场经营者带来以下的启示:

    第一,不要企图借助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来获得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和市场。我国商标法虽然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重点在于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但目前我国商标法对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亦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不当获利的行为最终可能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如果抢注者已经实际使用抢注商标,则已经产生的品牌效应对抢注者而言也会归零。

    第二,目前,电子商务平台已经成为商业竞争的主战场之一,任何忽视在该市场中的品牌保护的企业,同样会因此而受到损害。进入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不仅要在平台上为自己起一个能够吸引人的“名字”,同样要关注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品牌意识的加强。如果长期使用但未及时将品牌注册为商标予以保护,或将导致自身品牌被他人抢注为商标,同时也导致自身在后注册商标陷于是否可以注册的纠纷之中。

    第三,电子商务平台不是商标保护的法外地,在该平台上从事商业活动的电子商务企业,应该认识到与传统的商业竞争一样,商标同样发挥着识别商品来源和质量的作用,消费者依然是认牌购货的,无视品牌保护的后果最终还是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黄武双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小虫米子”案所涉及的权利并非常见,系为淘宝店铺名称的保护,属于互联网环境下的一种新型商标纠纷。该案直接关系到小虫米子公司核心商标的有无,对于该公司的经营等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同时该案也将对“淘字号”及“淘品牌”的保护将产生重要的示范与引导意义。

    第一,淘宝店铺名称是否属于商号。商号,在我国是指企业名称,其权利依据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因涉及真实身份识别等交易安全等问题,因而法律规定企业名称必须经过登记才能使用,未经登记而用于指示服务来源的所谓“商号”,实际上可能是未经注册的“服务商标”。因而,针对小虫米子公司对恒润盈生公司的“小虫米子”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33114号《关于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所指出的“淘宝店铺名称专用权不能直接等同于商号权”并无不妥。

    第二,在先权利种类及其证明。主张在先权利时,需提交的证据主要为在先权利存在的证据,如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的材料,核准注册的商标证书等。此外,针对姓名权等还要提交在先权利之商业影响力已辐射到讼争领域的证据,如在先姓名的知名度等。
即便小虫米子公司在淘宝店铺中使用的“小虫米子”尚未注册为商标,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受保护。因而,凡是主张未注册商标作为在先权利者,应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提交相应证据来证明其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的证据。

    第三,恶意抢注的认定问题。正如商评委在相关裁定中所述:“小虫米子网络店铺早在2005年开始销售‘小虫米子’品牌的服饰商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将‘小虫米子’作为商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以及恒润盈生公司2008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小虫米子”商标的事实来看,可以推定恒润盈生公司知悉在先权利(权益)的存在。在知悉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阻止在后申请者获得商标权合理合法。

    第四,如何保护“淘字号”。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网上销售环境,可以认定所谓的淘宝店铺名称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商标。基于网络易于传播扩散的特点,建议网络店铺经营者应尽快将所使用或将要使用的名称注册为商标。一经获准注册,权利人将获得强保护,以便投入营销,累积自己的商誉。未经注册的商标上所承载的商誉,可能因他人的商标注册而化为乌有,并可能被阻止进一步使用该未注册的所谓网络店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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