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大法院近日对“少女时代”商标权纠纷做出判决,认定“少女时代”商标只能由女子组合少女时代使用。
  SM公司在2007年7月推出少女时代组合后就申请了“少女时代”在唱片行业的商标权,并于2008年6月获得了“少女时代”在唱片行业的商标权。但是在SM公司申请“少女时代”商标权仅12天后,一名金姓男子也提出了“少女时代”在服装和玩具行业的商标权申请,并于2009年2月获得了“少女时代”在服装和玩具行业的商标权。
  SM公司一直到2011年才得知金某也注册了“少女时代”商标,并于同年12月向专利法院申请注销金某持有的“少女时代”商标权,随后金某向专利法院提出上诉又获得了部分胜诉,而这次大法院的判决,让SM公司终于赢得了对“少女时代”商标的所有权。(吕东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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