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泃”商标权属惹争议

时间: 2015-09-15 14:35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中国知识产权报    点击:

  围绕着一件注册在酒商品上的“汤泃”商标,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两相和公司)与当地自然人黄海睿数次对簿公堂。日前,两相和公司针对黄海睿拥有的“汤泃”商标提出争议一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有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的裁定终被撤销。而双方关于“汤泃”商标转让协议违约一案,目前仍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之中。

  商标争议案尘埃落定

  据了解,引发双方纠纷的争议商标为第3706225号“汤泃TJ及图”商标,由黄海睿于2003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2005年4月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气酒等商品上。据中国商标网显示,目前该商标的状态为已无效。

  2013年4月,两相和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理由为:两相和公司的引证商标“湯溝及图”商标系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而且黄海睿系黄克胜之子,黄克胜曾在两相和公司担任领导职务,故黄海睿对两相和公司的商标情况应当知晓,黄海睿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另外,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据了解,两相和公司据以引证的商标为第276470号“湯溝及图”商标,申请注册日为1986年5月,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该商标现权利人为两相和公司。

  商评委认为,黄海睿与两相和公司同处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而且其父亲曾在两相和公司任职,故黄海睿对两相和公司商标情况应当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另外,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等方面近似,二者共存在酒商品市场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黄海睿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既损害了两相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黄海睿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海睿诉称,其父亲曾任职于江苏汤沟酒业,而非两相和公司,江苏汤沟酒业与两相和公司并非同一主体,故其对两相和公司的商标情况并不知晓。而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二者共同使用在酒商品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另外,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后其便使用在酒商品上,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没有恶意。

  对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评委被诉裁定中列举的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黄克胜与两相和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故黄海睿应知晓两相和公司商标的情况,以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因素,均非我国商标法规定中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注册”的考量依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合同违约案结论未知

  据了解,在两相和公司针对黄海睿拥有的“汤泃TJ及图”商标提出争议后的1个月,两相和公司与黄海睿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黄海睿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3件商标转让至两相和公司,商标转让费用为14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停止对对方的举报或者投诉,如有违约需支付另一方违约金200万元。

  黄海睿表示,除了上述协议外,其与两相和公司还同时口头约定由后者收购黄海睿拥有的价值20万元的“汤泃”牌酒及罐装机器设备后再办理相关转让手续。而两相和公司支付140万元商标转让费用后,既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也未收购黄海睿的相关产品及设备。相反,两相和公司不仅继续对争议商标提出争议,而且还以两相和公司的名义申请注册了“汤泃”商标。

  据了解,两相和公司于2013年7月提出第12911506号“汤泃”商标的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米酒、黄酒等商品上。

  两相和公司则表示,其按约支付140万元商标转让费用后,本打算在办理转让手续后向商评委撤回针对争议商标的争议申请,但由于黄海睿长期拒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致使争议商标转让手续至今未能办理。另外,两相和公司称,在双方的约定中并未涉及收购黄海睿的相关罐装设备及成品酒等。

  随后,黄海睿以两相和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将后者诉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此,两相和公司以争议商标已经无效,致使合同约定中约定转让的商标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为由,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相和公司与黄海睿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中,并未涉及收购黄海睿的罐装设备及成品酒,也未对两相和公司向商评委撤回争议申请作出明确约定,故黄海睿的相关诉讼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同时,在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两相和公司对争议商标可能会被撤销,从而导致协议相关内容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能够预见,而约定转让的争议商标由两相和公司提出的争议申请被依法撤销,致使该商标转让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两相和公司的反诉主张亦未得到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黄海睿及两相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悉,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均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法院已开庭审理该案但尚未作出判决。关于该案后续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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